普惠金融自联合国2005年正式提出,到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是近年来国内外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所谓普惠金融,就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主要任务就是让列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实际上就是让所有老百姓享受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省农村金融体系也经历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1、1979年至1993年湖南省农村金融体系恢复发展。1979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恢复。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在1979年7月也正式恢复。此时的农业银行在管理上领导着农村信用社,在业务上既办理农村的工农业的各项存贷款,也办理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供销合作社系统贷款等业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重新恢复了名义上合作金融组织地位,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但仍沿袭“行政合一”的体制;1986年,湖南省邮政机构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内置了邮政储汇机构,办理邮政储蓄、汇兑等业务。
2、1994年至2002年湖南省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探索。这一时期中央进行了一系列自上而下农村金融改革,湖南省农村金融也同步发生了改变。首先,1995年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成立,主要负责与粮、油、棉收购有关政策性贷款运作,将大部分政策性业务从农业银行中剥离出来;其次,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脱钩,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商业化改革步伐,随后农业银行收缩了部分县以下营业网点;三是1996年湖南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领导,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其业务由县级联社负责,逐步将农村信用社改革为由农民入股、社员管理,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四是1999年清理关闭湖南各地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打击各种农村金融违规行为,2001年清理关闭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的工作基本完成。总之,经过上述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湖南省也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邮政储蓄并存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3、2003至现在,湖南省农村金融开放创新与市场化发展。在中国加入WTO、建设现代农业和新农村的背景下,湖南省农村金融新一轮改革和发展也在逐步进行。首先是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深化改革。2004年9月成立了湖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2005年5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营业。2005年12月,湖南省首家农村合作银行——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正式开业。2006年1月,湖南省首家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试点社——湘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开业。2010年5月,湖南省首家农村商业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营业。随着湖南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推进,一个产业明晰、约束强化、服务增强的农村信用社正独立走向市场;其次是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一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相继成立,增加了农村金融多元化发展道路。2008年3月,湖南省首家村镇银行——湘乡市村镇银行正式营业。村镇银行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再次是湖南省小额信贷的稳步发展。2004年至2006年,中央连续三个一号文件都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支持小额信贷发展做了部署。在此背景下,2006年4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09年12月,湖南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辰溪陶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我省“三农”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融资渠道、解决了燃眉之急。总之,经过上述改革,湖南省农村金融一家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信贷公司多元化发展的体系。
二、构建符合农民需求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但其整体发展水平依然落后,离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也还有很大的距离,也即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民和农村中小微型企业的需求。因而,积极践行中央提出“发展普惠型金融”的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一个更完善、更具活力的真正为农民服务的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明确各类涉农金融机构职能,规范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目前湖南省农村金融一家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邮政储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信贷公司多元化发展的体系。农业银行作为湖南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的骨干和支柱,应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三农”和县域经济服务。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完善其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信贷支持。继续深化湖南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处理好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与各基层联社的关系,把农村信用社打造成为产权明晰治理规范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引导农村信用社更好贴近“三农”。邮政储蓄应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将其吸纳的资金更多更好地留在农村。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原则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在明确各自的职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构建多层次、可持续、适度竞争的普惠型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逐步扩大服务网点和服务对象等的覆盖面。
2、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符合农民需求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产品创新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随着湖南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农民。首先,逐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信息化、电子化发展,实现金融工具现代化,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POS机、信用卡等服务手段,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现代化;其次,在产品创新上,一方面要创新信贷产品,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可创新开发林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民消费贷款等产品,另一方面要创新中间产品,提供更为广泛的诸如在线支付、结算、租赁、保险、养老金、理财、金融咨询、有价证劵买卖等服务;再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小额信贷、农户联保、惠农卡综合授信等贷款模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一站式金融服务。
3、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构建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一是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在农村实施建设诚信社会的“阳光工程”,进行信用教育和征信体系建设,规范和完善农户信用档案,提高广大农户的诚信意识;二是建立农村中小微型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完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档案,优化服务环境,为农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平台;三是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一方面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拓符合各地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另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条件好的地区,可由政府牵头出资、引导农民和农村企业参股,建立专业化信贷担保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服务于农民;四是积极开展对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同时优化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行环境,降低业务运行成本,严格规范企业、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
4、建立健全农村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农业保险是高风险的保险业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达国家支持农业的普遍做法。同时农业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因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们有必要把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作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们的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逐步拓宽,开展的险种不断增加,保险规模不断壮大,但是农业保险还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为此,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助资金,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切实提高保障程度。其次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制度。因为随着农业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宽,险种的不断增加,规模的不断壮大,农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增加,也就迫切需要建立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体系。
5、完善普惠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良好的外部环境能加速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夯实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环境。在尽快出台完善《农村金融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基础上,严格实行依法行政,杜绝行政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政府信用;其次完善政府的扶持政策,为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财政政策上,通过降低税率、补贴利率等措施,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如可以逐步减免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农业贷款等业务的营业税、所得税,鼓励它们发放农业贷款。在扶贫贷款方面,通过有选择、有重点地对农业贷款项目实行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在货币政策方面,可以通过利率等手段引导,调节信贷资金流向;在产业政策方面,加快农村商品基地建设,发展当地特色产业,增强农业、农村对信贷资金的吸纳和增值能力;再次要加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需制定全面的监管制度框架,拓展监管范围,增强农村金融抗风险的能力。总之,通过完善普惠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夯实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基础。
(作者系临湘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