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维护征信管控平台

点击数: 时间:2014-10-24 作者:黄敦福 来源:本站原创

    为打造诚信中国,确保金融平安,服务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实施网络信息化平台管理,使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全国银行业乃至商业界融资受阻。不良贷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起的5年内,不良信用记录依然存在。期间,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不能办理贷款业务。缺失诚信酿成不良信用记录的恶果昭然若揭,代价是沉重的。共同维护征信管控平台,旨在引导和敦促公众坚持诚信。

    但是,信用记录收集存储时,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个别信息错误,使本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有了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必须由银行管理部门责成原始经办贷款的银行营业机构核查整改,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到人,并级级上报申请将不良信用记录转移到真实借款人。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银行收贷记账不及时,或其它非客户原因致使贷款逾期,实属客户非恶意拖欠贷款而造成不良信用记录,应该由原放贷银行出具借贷人属于非恶意欠贷的相关原始依据,由银行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出示资信证明,后期的信贷审批流程方可逾越“不良信用记录”这一红线。

    个人信用记录载入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也即个人信用报告,是公民的“经济身份证”,是一种信用资讯证明,主要确证个人的诚信度,作用于金融经济生活领域,是资金融通的市场准入条件。关于涉及个人信用信息的资信证明必须合法合规管理。笔者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得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今年5月8日,省联社召开征信业务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即“征信系统”的规范管理,并对某县级信用联社员工违规查询征信信息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个人征信系统操作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的明细管理规定流程。诸此可见,征信系统平台已引起各级金融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严实管控。

    征信管控是中国人民银行引导社会诚信的宏观调控手段,立足于银行和商界,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机制上的封锁性的制裁,使其在全国的银行和商业金融公司的贷款被“叫停”,品尝不良信用记录的恶果,为不良信用记录付出代价,促其重视个人信用,回归社会诚信,再也不能拖欠银行贷款,以营造并释放社会诚信正能量。可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还有一些银行基层员工,甚至是信贷客户经理,不能正视征信管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要求银行管理部门给其出具资信证明,证明这些客户过去是“非恶意拖欠”,以便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在其他银行通过“个人信用审查”,为其或直接贷款或住房按揭贷款或办信用卡等打开绿色通道,从而使征信管控平台失去应有的调控和管理作用。长而计义,大而言之,这是“放虎归山”,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也违背了人行建立征信中心的初衷和商业银行流程管理的必然趋势要求。这种行经务必要纠正过来。如果随意证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过去是“非恶意拖欠”,那么,消灭不良贷款就会成为纸上谈兵,清收不良贷款的压力就会更加巨大,打造诚信社会就会前功尽弃,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是唱反调,是极其危险的。所以,我们不能轻易证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是“非恶意拖欠”,不能随便为其“信用审查”打开“绿灯”,不能挽留或挽救一个客户而失去一大群客户。我们要以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坚持科学和长远发展,共同维护征信管控平台,弘扬诚信正气,充分应用征信系统平台管控信用记录的成果,为积聚社会诚信正能量,提高资产质量,优化风险管理而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常宁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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