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调查报告

点击数: 时间:2014-12-31 作者:单阳玉 来源:本站原创

    今年来,农村经济发生巨大变化,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笔者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的新特征,面临的困境等开展了调研。

     一农村经济新特征

   (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衡东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创办主体由发展初期的村支两委和种养大户带头领办发展到由龙头企业、事业服务单位、返乡创业农民、城市工商资本、大学生及大学生村官等多元化主体领办。截至2014年11末,衡东县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26家,家庭农场46家,共有省级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组织16家,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0家。

   (二)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

    2014年全县1.02万户农户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合作社产销,占全县农户总数的78%以上,社员人均纯收入14180元,比非社员高7.64%,合作社成员每年增收幅度达到2.1%以上,带动周边农户每年增收6.37%以上。农户收入结构由单纯的务工收入转向蔬菜、经济林、中草药、水果种植、禽畜养殖收入、务工收入等多元形式。

   (三)农村经济结构多元化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不再局限于简单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产业链条逐步延长,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已呈现多样化趋势,种植业由以前的大粮种植,逐步出现了小杂粮、蔬菜、中药材、水果等种植;养殖业也由以前的养殖猪、牛、羊等,逐步出现了养鸡、鸭、鹅、大雁、兔、鱼、鳖等品种养殖;农村第三产业,如便民店、网络、电讯、水电煤气等发展迅速,村经济逐渐繁荣。据调查,从事加工、流通、服务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2012年不足5家发展到现在的113家。衡东县辖内农村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优势产品基本形成了“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新格局。如以霞流、蓬源、高湖等乡镇为龙头扶持了一批养殖示范强社;以荣桓、城关、大浦、新塘等乡镇为主体支持了一批上规模的种植大社;以三樟、大桥、石湾等乡镇为载体发展了黄辣椒及蔬菜生产加工示范社。

    二 、衡东联社倾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今年来,衡东县联社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树立“大三农”观念:即由支持传统农业向支持现代农业转变,由支持简单的农产品生产向支持农副产品加工转变,由支持单一农户生产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转变,适时开发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家庭农场贷款”等贷款品种,破除农户无抵押的瓶颈。该联社设立农贷服务中心,配备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负责贷款调查、授信、放贷,按照市场利率定价,简化审查审批流程,在授信额度内“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方便快捷,真正实现“惠农”的目的。给予**畜禽养殖、**高科技种粮、**经济林种植、**中药材种植、**特种油茶种植、**黑山羊养殖、**黄贡椒种植等6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占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0%,发放贷款3145.3万元,促进了衡东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

    三、金融支持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业服务机制跟不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速度  

    一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机构、制度不健全。目前,衡东没有一家政策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机构,高水平、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缺失,信用评估体系处于空白状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制度,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抵押办法还未出台,林权办证较为复杂,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等农民最主要的资产,难以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二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是高风险行业,易受市场供求因素和自然天气的影响。保险公司认为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率低,农户认为农业保险保费不低、保额不高、农损勘验程序复杂,导致弱质、多灾的农业领域长期以来是保险覆盖的薄弱区域。由于缺乏农业保险供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使其脆弱性非常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信用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评估,成为“慎贷”的主要因素。

   (二)农业贷款自身弱点造成贷款难

    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实力薄弱,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提供给信用社的报表也难以完全真实、准确、全面。因而信用社考察其真实资信状况的难度较大。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市场开发能力、风险承受能力不足。其次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受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企业、农户“逃债、赖债、废债”现象严重,造成基层信用社员工“惧贷”,也增加了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难度。

   (三)融资成本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微利性不相适应

    在当前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再通过信用社和民间借贷弥补资金缺口。目前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基本上在基准利率适当上浮但金额较小,一般为3万至5万。民间借贷利率高,高昂的融资成本,加上农业生产环节利润偏低,不利于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对策建议

    (一)、改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

    一是要全面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模式升级,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会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建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体系。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机构尤为迫切。可由各级政府组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专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也可成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解决会员的融资担保难题。三是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环节。以“三权分置”为原则,明晰土地权益,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四是建立完善保险机制,解除银行信贷后顾之忧。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同时,建立担保基金及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三农”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增强农业经营主体抵御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的能力。引导实现对“三农”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二) 加快信贷机构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信贷政策

     一是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改革信贷审批程序,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投放。二是改进信贷考核办法。制定合理的信贷管理奖惩机制,区分工作失误与客观条件变化形成风险的责任,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三是以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契机,创新金融产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全方位信贷需求。对农产品加工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尝试开办交通工具、机器设备、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对种、养殖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广林权、果园经营权、可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对现金流稳定的销售、服务型农业经营主体,尝试开办收费权质押贷款;对商贸流通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办汇票、本票等质押贷款;对一些效益好、带动面广、发展前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推广信用联保贷款。

    (三) 多措并举降低融资成本

    一是鼓励政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贴息。二是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诚信氛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农业组织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现金流量分析,随时监控其贷款使用、存贷增减、贷款回笼等重要经营指标的变动趋势,及时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信贷风险。对信用等级高的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利率优惠,对信用等级低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

 

  (作者单位:衡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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