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转存到底“自不自动”?

点击数: 时间:2015-09-23 作者:​龚拓 来源:雨花农合行

近日,某客户于天心农合行将雨花农合行韶山路支行开出的、五年前就已到期且存期为一年的两万元存款和利息取出,但取钱后发现其存款利息从存期到期后至今是按照活期利率计算的,为此该客户表示不理解并与支行产生争执。原来,客户在办理存款业务至今始终以为关于定期存款逾期未取时银行可以单方且不需要客户同意即可将本金利息自动转存为又一个存期,即客户一直强调“所有”银行都是: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时,凡没有选择约定转存的,则视为自动转存,为此提出支行应赔偿其存期期满后四年的定期利息。但众所周知,各银行在定期存款转存方面执行的政策不同,而雨花农合行的相关规定强调的是:存款人在存款时如果没有注明“自动转存”,该行将在存期期满后视其为活期存款,因此支行认为无需赔付客户所主张的额外定期利息。纵观整个事件,争论的焦点其实就在于:定期存款合同中自动转存条款,是银行单方面默认生效,还是储户在自动转存处勾选表示同意后生效?

《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所谓自动转存是在存款时约定当存款到期时由储蓄机构自动办理转存。相对于其他转存业务而言,自动转存有其特殊性。从《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款自动转存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存款人是否办理转存业务应依其意思表示而定。若不论存款人是否有自动转存的意愿,银行对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为其办理转存,这样,存款人只需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后逾期取款时提供存单即可,但被转存为定期后则被视作提前支取,不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而且极易造成利息继续转存导致不能取用,由此可能引起纠纷产生矛盾。由此可见,倘若自动转存无需存款人表示同意即可生效,于法理不符、与实际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合同是作为格式条款合同订立的,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是,何谓“合理的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呢? 形式上,如是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在时间上,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那么,自动转存作为存款格式合同条款之一,显然也需要我们柜台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做到在形式和时间上对客户予以说明并提请客户注意。

作为存款合同一方主体,选择自动转存业务,是储户的一项权利,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银行应做到告知存款人自动转存业务的优点、说明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的义务,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征求并尊重储户的意愿。在储户根据自己的资金理财习惯确定适用自动转存条款时,提醒储户自己在存款凭证上选择,将其作为书面证据。这样不仅有利于储户在利息计算产生纠纷上维权,也有利于银行行在自动转存后按提前取款操作业务,防范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这次事件以小见大,我认为湖南农信应对自动转存业务加以关注并重视相关问题:一是按照《合同法》规定,签订存款合同前一定要将格式条款告知,如有的银行在凭证上约定格式条款“客户开立个人定期存款时,凡没有选择自动转存的,视为不自动转存。”;二是自动转存应有事先的书面约定,如在办理存款手续时,在存款凭条上设一栏“是否自动转存”供存款人选择,并特别要求客户书写“无需转存”字样,以便作为客户做出意思表示的依据;三是转存的存款期限和转存的次数要有明确的约定,而不是不限期限、次数的一直转存等。

最后,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和市场竞争加剧,客户的金融意识逐渐增强,依赖于存贷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将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在此种大背景下,湖南农信在立足促进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多元化的同时,更需要对传统银行业务加以重视,加以突破、创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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