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管理

点击数: 时间:2014-12-05 作者:伍文利 来源:本站原创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依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超诉讼时效,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履行义务,法院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管理是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某一方面讲延续贷款债权时效比清讨贷款更为重要,是减少资产损失的有力保障。笔者认为,农信社应从符合农信社实际情况出发,在内部管理上找准着力点,建立和完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一、落实管理责任。从当前农信社的管理模式上看,虽然设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但基本上是信贷部门管前台,风险部门管后台,而贷款诉讼时效是在贷款管理环节中的一项工作,在重视程度和管理机制建设上存在空档,处在“两不管”地带。因此,要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首先要设立一个专职部门或岗位,履行管理职能;同时出台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流程、目标和责任,才能有力支撑其贷款诉讼权保全,同时,对农信社未来发展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提升补救能力。当前,农信社原有问题未及时补救,而同类问题仍在新增,不良贷款清收难度进一步增加,因贷款的法律诉讼时效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信贷资产风险任然继续在扩大,必须要加强管理,“亡羊补牢”。要切实加强对信贷人员学习、培训。引导信贷人员学制度、学业务、学政策、学法律,提高信贷人员的政策观念、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特别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客户经理作为贷款业务的最主要经办人,其业务能力、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农信社的贷款质量。一名法律基础知识扎实的从业人员,不仅能有效的识别、防控信贷风险,还能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同时,定期开展法律培训,不仅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更对农信社保全贷款诉讼时效,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控制风险源头。农信社应加强对新放贷款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风险缺口,减少后续时效管理压力。一是建立内部“黑名单”制度。将被核销、起诉、了断清收等非正常清收、处理的贷款借款人,以及其他欠贷、赖债户等纳入“黑名单”,在未还清农信社贷款之前,停止与其发生新的贷款业务往来,杜绝新的贷款损失。二是加大抵押、质押贷款投放力度,缩减信用贷款发放。对无法提供抵押财产、质押物的借款人应尽量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以加大对借款人的约束,提高其违约成本。三是加大对借款人身份、资产及信用状况等信息的核查力度,尽量将贷款发放给资产实力雄厚、人品人格优秀、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努力培养一批优质客户。

    四、完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贷款诉讼时效监测体系。贷款管理部门要对逾期已达一定期限的贷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通知相关信贷人员进行催收、保全,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信贷资产遭受损失。二是严格落实贷款责任。对因内部管理不善和人为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贷款超诉讼时效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贷款时效保护,维护农信社根本利益。三是要建立催收保全记录台帐。对贷款催收回执进行全面清理,新取得的回执定期归入移交、入档,列入借款人贷款档案,便于有效监控不良贷款诉讼保全情况,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串户、遗失,危及诉讼时效。

    五、创新管理方式。针对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特点,既要在工作中当好“主力军”,又要在管理上积极跟进,使信贷资金案全运行,确保实现“双赢”。一是实行信息员制度,建立农户信息沟通机制。具体作法是:每个行政村聘请一个作风正、讲信用、威望高的村干部为协贷员和信息员,充分发挥其介绍员、信息员和联络员的沟通作用,及时掌握贷款农户的信息,尤其是外出务工农户信息,促进农户贷款的安全发放与及时收回。协贷员和信息员是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宣传员、金融政策讲解员、业务开展联系员,不办理具体业务,与农村信用社之间仅仅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农村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付给一定信息费。二是建立科学的绩效体系。针对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偏好于催收大额贷款,而放弃对小额贷款管理,要通过实施科学激励手段正确引导和改正。对农户小额贷款实行“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农户贷款质量、数量挂钩。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完善农户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农户贷款绩效评估机制,实现权、责、利相结合,确保农户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减少因“抓大放小”导致农信社大量超诉讼时效小额贷款产生。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农信社化解超诉讼时效贷款风险的途径就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中断此类贷款的诉讼时效,或者依法处置债权债务。

    1、严格贷时审查,做到风险有防。一是签订合同时,应注重对合同要素的审查、核实,合同的主体要明确、内容要详尽,确保合同成立、内容真实有效,这是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前提条件。二是有针对性地签订自动扣款承诺书。通过扣收借款人关联账户的资金偿还贷款本息也能产生保全诉讼时效的效果。目前,农信社在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只会约定一个关联扣款账号,前者可依据合同约定在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一旦客户的账户变更、注销,农村信用社不但无法通过系统扣收贷款本息,还将丧失自动扣收的依据。对此,农信社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客户签订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约定农信社有权扣收其在农信社开立的任何一个账户上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此方法对于在农信社办理了代发工资及各种补助业务的客户十分有效,尤其对农信社基层网点催收贷款本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2、强化贷后管理,保全诉讼时效。一是对已到期的贷款下发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通知书应对借款金额、起止日期、欠息金额进行有效说明。有担保人的,担保人还应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催收通知书必须是借款人本人签字,若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其配偶和本人也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字。二是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单据上签字。农信社应充分利用借款人到柜台办理还款业务的大好机会,要求借款人在还款单据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三是通过贷后检查的方式保全诉讼时效。贷后检查时,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以明确检查事实,确保诉讼时效保全达到预期效果。四是签定分期还款计划。需要注意的是,订立了分期还款计划的贷款,诉讼时效是分别计算的:即根据计划每一个“还款节点”标注的日期各自确定其诉讼时效。因此,在订立还款计划后,客户经理必须关注每一个“还款节点”的日期,确保贷款处于诉讼时效期内。五是公证催收。对于拒不签字、常年在外的借款人,农信社可邀请公正机关一道前往借款人住处进行催收,一旦借款人拒不签字或出门在外,便可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证明催收贷款事实,以达到保全诉讼时效的效果。六是利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保全诉权。农信社应充分利用与基层村委会、居委会的良好关系,由其干部协同农信社信贷人员一起进行催收,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催收证明”。七是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诉讼保全。农信社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介,将欠债、赖债户的信息统一进行公布和报道,以达到催收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的效果。但此方法存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嫌疑,因此,农信社最好能够在借款合同条款中标注这一条款: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息还本,贷款人有权在公共媒体上公布其欠贷情况。八是通过发短信和邮件的方式进行诉讼保全。对一些常年居住在外地,无法直接催收的借款人,农信社可以通过挂号信或EMS快递邮寄催收通知书的方式对其进行催收,以达到催收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的效果。九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全诉讼权。农信社可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并明确催收的时间、地点、相关人物和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现场证明,以保障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

    3、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债权。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根本目的就是确保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及司法机关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的借款人,传统的催收保全措施已不能对其产生任何约束力,有必要举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一方面要依法起诉。对于有恶意逃债、金额较大等情况的借款人,农信社应主动出击,依法提起诉讼,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前,农信社应准备充分,确保诉讼胜诉、执行可行,达到“起诉一户,清收一户,震慑一片”的效果,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依法催收。对于恶意诈骗贷款以及贷款过程中有其他犯罪情节的借款人,农信社应当请求当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协助,请求其依法保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一方面对某些超诉讼时效贷款也可以起诉,因为《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在农村地区,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率还不高,除了个别农户会使用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恶意逃废外,绝大多数农户仍然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愿。因此,超诉讼时效贷款也可以谨慎采取起诉的方式,一旦农户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善于灵活变通,妥善转嫁风险。 当前,农村私贷公用、恶意冒名、故意帮贷、化整为零贷款想象比较普遍,私贷公用类冒名贷款比例较大,主要是机关、学校职工以自己名义贷款用于本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员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用于本企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村委事务开支、有线电视建设、上缴农税提留、发展村办企业等等。这类贷款违背了“谁借谁用”的贷款原则,而这些贷款较一般的合规贷款更容易丧失诉讼时效。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对于实际用款人暂时无法归还又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物的,可以与借款人以及实际用款人共同协商,由实际用款人协助借款人偿还债务,或由实际用款人在一定期间、一定额度内承担债务;二是对于实际用款人暂时不能偿还但能够提供足额抵(质)押物的,可以将借款人的债务转移为实际用款人的债务。由于上述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均产生了实际债务承担人的变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为了解除或者减少履行义务,会配合农信社与实际用款人办理相关债务加入(债务承担)、债务转移手续,并实质上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实际用款人作为债务承担人或债务受让人后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原借款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利用管理工具,实施联合制裁。对于超诉讼时效不良贷款,虽然农村信用社丧失了胜诉权,但将超诉讼时效企业贷款的出资人信用信息以及超诉讼时效个人贷款的个人家庭所有成员信用信息均录入征信系统管理。虽然农村信用社无法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通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约束借款人及其主要利益相关人员获取贷款的行为,也能够促进部分借款人为了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而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还要在打造信用环境上下功夫,将诚信宣教与贷款催收工作相互整合,营造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环境。

 

                        (作者单位: 衡阳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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