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及在借贷中的实践应用

点击数: 时间:2014-11-24 作者:叶波 来源:本站原创

    但凡提及夫妻债务,一般人都联想到“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规定,孰不知根据举债方式、约定用途和预先约定的不同,夫妻债务还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而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务在借贷关系中有着不同的法律效用。

    一、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区分

    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债务。与对财产归属约定一样,夫妻也可对债务的负担进行约定,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公示和登记制度,也即在没有履行对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告知义务并取得其同意时,此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或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构成此种个人负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经对方同意;二是独自筹资;三是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未用于共同生活。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负债仍界定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没有抚养义务”是指没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因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如因致他人人身损害而导致的民事赔偿等)、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如赌博、嫖娼、包养情妇)等。

   与之相对应,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下列负债为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只要夫妻有共同借债的意思,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谁享有,也不论债务用途如何,均界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关系确立之前及终止之后所负债务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负债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医疗所负债务。

   3、夫妻建造、购买房屋及装修所负债务。

   4、符合道义和礼仪上的惯例赠与所负的债务,即夫妻为处理日常家庭生活事务所产生债务。

   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赡养、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此费用是夫妻双方的法定负担,不管一方是否同意,都应界定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婚前一方的债务及婚后一方的债务,如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也界定为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负债是否共同负债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如夫妻一方生产经营财产属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原则上由此产生的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另一方只在其分得的收益份额内承担责任。

  (五)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一般属共同债务,但如果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夫妻一方,由此产生债务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属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双方均负连带责任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不得以债务对半分担等理由加以拒绝。

    二、相关案例分析及法律实证

农户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10月按农村风俗公开订婚并同居,2011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张某于2010年12月向某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购车跑运输,后于2011年10月又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未向王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12年上述两笔借款均已到期,信用社和王某均向张某提出还款请求,张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信用社和王某以张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两被告偿还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李某分别以非婚姻存续期内所欠债务和有夫妻协议在先为由予以反驳。

    法院判决如下:

   (一)某农村信用社与张某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应履行到期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但借贷关系发生在张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前即债务发生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李某不负贷款本息偿还之连带责任。

   (二)张某和李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此约定债权人王某并不知情,不符合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因此张某向王某的借款应界定为夫妻共同负债。李某对此有偿还义务,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在其承担债务范围内,根据债务性质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要求张某承担其应当承担部分。

    由此可见,某农村信用社败诉的原因是没有掌握界定夫妻共同负债的时效范围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而夫妻(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登记结婚”法定为准,此前发生的债务均属个人负债,因此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而王某胜诉的原因在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但要使约定对第三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财产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2)约定财产权利归属为各自所有;(3)债务性质为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4)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在上述案例中第三人王某不知张某夫妻的财产约定,因此该约定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夫妻对王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借贷实践中的应用

    了解了上述法律关系,银信部门信贷从业人员在与已婚客户建立信贷关系时应注意让其提供婚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其他婚姻或户籍证明等)并始终坚持客户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贷款全流程(尤其是贷前调查和发放贷款时的面谈面签等重要环节),防止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转移财产和借“个人负债”之名逃避还款义务,确保贷款真实性、合法性和手续的严谨全面。

 

                       (作者系宝庆农商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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