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十年聚焦“三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新型农业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从农村信用社(含农商行、农合行)视角,挖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创新资源优势,以其带动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义重大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味着既要注重引导一般农户向采用先进适用科技和现代生产要素的方向转变,又要结合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传统家庭经营基础上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新型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导农业向规模经营的先决条件,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新型主体的培育不是否定家庭、集体双层经营体制,而是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发展壮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也少不了金融机构的参与。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更是机遇大于挑战,责任胜于能力。挑战在于,新型主体的金融需求远远大于传统小农经营时期,对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能力是一次考验。机遇恰恰在于,考验成功即是对农信社产品、流程的再造和基础客户群的再育,有利于农信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关乎农信社顺应“三农”发展新情况、应对“三农”发展新变化的金融创新能力。而责任,则是农村信用社彰显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超乎财富创造价值外,义不容辞、主动作为的历史担当。因此,加快培育新型主体,认真研究和分析其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现代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裹挟着发展,多频度、多层次的信贷需求与农村信用社相对滞后、弱化的信贷供给日渐失衡。
1、融资资格存疑。虽然《农民专业合作法》赋予了农民合作社法人资格,却是特殊法人。它既有公益社团性质,又带有企业属性,具体法人主体类型仍然模糊。家庭农场面临同样的问题。目前,全国尚没有统一标准的家庭农场认定和注册登记办法,是个人还是企业存在争议,工商行政登记还有制度上的缺陷,使这两类经营主体不完全具备合法贷款身份。不同于法人资格问题,农业龙头企业则因企业家和员工素质问题,造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不尽规范,财务报表失真,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信用等级较低,使农村信用社难于受理企业的贷款申请。
2、融资金额不足。新型主体因其产品交易规模、资产规模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资金需求量。在其成长初期,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流动性需求,后期,在生产技术改进、厂房、设备等硬件方面的投入增加,资金需求大额化、链条化特征明显。目前,我省农信社对农户授信额度一般在5万—50万元,贷款额度不能适应新型主体动辄上百万的大额资金需求,单一的信贷配给和新型主体发展层次不一的问题显现,许多经营主体在银行贷款之外还要寻求民间融资。
3、融资成本偏高。不少农户反映在向农合机构融资过程中贷款手续复杂,层层审批,办贷时间长,且利率优惠有限,贷款成本偏高。究其原因,近年来,农村二元结构加剧,使原本熟悉的地缘、血缘关系不复存在,农合机构出于效益和资金安全的考虑,通过高利率来弥补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利率多在6%—12%之间,一年期贷款平均利率达10%,加上其他交易费用、繁琐的贷款手续,使新型主体的正规金融满足度不高,转投民间借贷的比比皆是。
4、融资期限错配。新型主体以农业经营为对象,农业生产季节性明显,农业投资回收周期长,受自然和市场不确定影响风险高,投资回报率低,与金融资本追逐高回报、低风险的天性相悖。目前,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合作社的贷款多以一年期为限,长的不过三年。贷款到期,借款人面临贱价还贷和待沽违约的选择困境。同时,新型主体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加工设备等长期投资较多,加剧了短期借款的违约风险。久而久之,农信社在和新型主体的信任博弈中,遂产生惜贷、惧贷情绪,新型主体中长期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5、融资媒介不畅。抵押担保是充当信用中介的最好媒介,而在农村,资金融通的桥梁并不通畅。一方面,是新型主体抵押担保物的匮乏。农村土地性质等因素决定了新型主体已形成的资产大多不具有现行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资格,房屋集体所有或者干脆没有办理资产抵押权登记。许多农户要依靠联户联保获得贷款,不仅融资规模偏小,且协调成本高。另一方面,是农村金融风险保障体系的缺失。农村金融征信体系不健全,信息长期处于零散、分割状态,信用评级缺乏公平性和公开性;融资担保平台尚未构筑,农村经济担保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甚至牵涉民间高利贷等不法经营,整体风险抵御能力偏低;农业补助基金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村信用社面对旺盛的信贷需求只能望洋兴叹,爱莫能助。
三、金融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措施和建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是基础,人才是关键,资金是保障。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新时期新形势下、新型主体的信贷需求、主体结构和期限结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升信贷供给能力。
1、制度创新,改进金融服务水平。
新型农业主体现在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强化创新意识,改进流程方法,进一步满足新型主体金融需求。首要,改进信贷管理。要根据“三农”贷款的特点,在风险控制到位的基础上,对基层金融机构适当放权,在政策上、制度上鼓励其创新,增强其自主经营能力;要整合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要按照市场化取向和农产品经营种类,确立科学的风险定价机制,合理确定涉农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安排优势和支农促进作用。同时,要完善支付结算、中间业务配套服务。加快银行支付系统网络建设,疏通汇划渠道,为新型主体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开发、应用诸如湖南农信“福祥便民卡”、“福农卡”等适应农村需求的银行卡业务;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推广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以及保函、信用证等业务;办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涉农贷款的转贷业务及委托业务,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机制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净化农村信用的“空气”。农村信用社等农合机构要继续按照政府主导、社农联动、各方配合的要求,全力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信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加快与人行征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对接,扎实做好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促进农户信用观念的转变,实现“村村讲信用,户户求诚信”。二是要培育风险补偿的“土壤”。一方面,促进农村担保体系建设。积极配合政府,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担保体系。不断总结、巩固和扩大农户联保贷款方式,引导建立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支持以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组织成员投资入股,成立各类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疏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渠道,分散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借鉴欧美国家农业保险的先进经验,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同业合作,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发新型主体规模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融资杠杆作用。三是要扫除土地金融的“拦路虎”。针对各类新型主体土地流转集中的现实,大力发展土地金融。要突破土地金融的法律障碍,推动政府立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配合政府部门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发展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为土地金融创造条件。
3、产品创新,扩展涉贷领域和范围。
在改进完善农户小额信贷、实物抵押贷款、联保贷款的同时,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丰富权益质押、订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担保方式,开发符合新型主体经营特点的信贷产品。一是探索发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为担保的贷款品种。对有较稳定现金流量的农村经营主体,特别是对土地大面积开发与产业化经营的种植业基地用林权证、土地流转合同作抵押物,经村、镇(街道)审查并出具介绍信,承贷单位可按简便程序发放贷款。二是探索发放农业产业化发展贷款。开办农产品套期保值贷款、农业订单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贷款、特色资源开发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贷款、购货方担保季节性收购贷款、科技农业生产推广贷款品种。三是探索发放农村基础设施、城镇化建设贷款。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贷款、农田水利改造专项贷款、新农村建设专项配套贷款、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按揭贷款及租赁业务品种。四是探索发放“带头人”贴息贷款品种。那些“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因此,要牵头落实政府扶持政策,推广农民工创业、大学生就业贴息贷款等,努力营造农村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
4、模式创新,丰富抵押担保方式。
针对各类新型主体的发展特点和金融需求,探索风险可控、融资成本较低的信贷模式。对于专业大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拥有包括土地资源、生产设备、高价值农产品等有效担保物,可以其现有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交通工具等动产为标的物开展动产抵押及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推广“专业大户+财政+保险+银行”的融资模式,银行贷款、保险公司保险、政府保费贴息,发生灾害时以保险赔偿作为贷款偿还保障。对于家庭农场,资信状况良好的可尝试发放信用贷款,资信一般的可开展供应链金融,试行“农场+农业企业+银行”或“农场+农户+银行”的模式,分别由提供下游服务的企业或专业大户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根据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科学分工融资。对于农民合作社,可实行“合作社+政府+担保+银行”的模式,由政府对合作社贷款贴息或分担担保费,发生信贷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偿贷责任。对于农业龙头企业,则应引导和支持其通过“公司+农户+银行”或“公司+合作社+农户+银行”的经营模式,发展“订单农业”,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将信贷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与扶持农户、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结合起来,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与农户经营效益的同步提高。
(作者单位:省联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