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挂失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点击数: 时间:2014-11-05 作者:王榕 来源:本站原创

    账户储蓄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印章的挂失(以下简称挂失),是信用社风险较高的业务。因挂失而导致的纠纷在基层信用社常有发生,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又常有一种倾向对信用社实行“严格责任”的原则,往往使信用社处于被动局面。因此,如何规避挂失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身和同事的经验,尝试从法律角度初浅思考挂失业务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一、如何界定信用社受理了客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挂失制度是法律赋予存款人遗失存单(折)后维护自己权益的补救手段。是否办理了挂失,也是界定信用社责任的关键。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信用社受理了客户挂失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只要信用社工作人员口头答应(仅指口头挂失)或书面同意储户挂失申请,就应视为受理挂失,而不论信用社是否因此采取措施,信用社都必须承担挂失资金保全责任。

 (二)信用社查实客户申请事实存在,也应视为受理挂失。信用社既然查实了挂失事项存在,就应该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挂失资金不受损失。

   二、 信用社受理挂失的条件

  (一)法律法规对挂失受理的条件:一是储户本人前来办理;二是委托他人办理。《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的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相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非只要当事人提出挂失申请,信用社就应该无条件的受理。信用社首先要根据储户提供的身份证、账号、金额等信息、资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挂失的账号的情况进行查询、核对,确认相关信息,审查申请人的挂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后,信用社才能依法受理挂失申请。审查的内容包括:该申请挂失的账户是否存在;该账户的资金是否已被支取;存款是否确在本社;申请人是否确属该账户的储户。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与事实不符,信用社有权拒绝受理其挂失申请,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然而实际操作中,在遗失存折或银行卡的情况下,无论是储户本人前来或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挂失,都很少能够在申请挂失时准确无误地向信用社提供账号和金额,从而使信用社工作人员面临两难境地。我认为,信用社按客户提供的身份证,通过身份核查系统确定的身份的合法性,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确定开户身份证件号码正确且账户真实存在,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对证件齐全的,应当场办理书面挂失;对证件不齐或暂时不能提供的,可视为“特殊情况”先办理口头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三、代理挂失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代理挂失是柜台服务人员账户挂失工作的难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相比本人办理要稍微复杂一些,因为它涉及到民事法律当中的代理相关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蓄被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此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他人也是可以办理挂失手续的。《储蓄管理条例》中没有要求代理人出示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是采用出示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方式,这是考虑到了存款业务交易频繁的特点,如果采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降低工作效率,给交易双方带来不便。所以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就可视为其有代理权限,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观点也存在争议。

    四、补领新存单(折)注意事项

    我们在日常办理业务当中特别要注意的是,储户遗失存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而补领新存单(折)必须由储户本人进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的,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也就是说如果补领新存单(折)不是本人亲自办理的,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信用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五、在办理挂失手续上不宜将夫妻视同一人

    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共有特殊性,容易使得信用社操作人员疏忽相关法规的要求来办理代办挂失手续,从而信用社陷入有关存单纠纷中去。

    六、“特殊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在严格遵守挂失办理手续要求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灵活性。因此信用社不宜过于机械地坚持证件手续齐全的要求,而应该为储户权益保护着想适当地兼顾“特殊情况”:

 (一)如存款人死亡后,该存款该如何支取?应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信用社提取存款时,合法的继承人需要有证明自己合法取款的证据。存款人死亡后,城区社应要求继承人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农村社偏远地区应要求继承人提供其村证明继承权材料,并在乡司法所鉴证),继承人身份证明,存款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等,信用社凭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如对存款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继承人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就存款人死亡后的继承问题进行审理,作出对该存款的处理的法律文书。信用社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合法继承人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如存款人重病昏迷无法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急需存款治病,存款该如何支取?此时信用社应该以人为本,从储户的实际情况出发来解决问题。信用社应派人去核对重病存款人的身份和核实病情及代领人的身份,可要求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医院出具病情证明书、让合法的继承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三)存款人失踪的,只能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不受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作为信用社柜台服务人员应当加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在柜面服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处理账户挂失业务,防止纠纷发生。

                                (作者单位:桑植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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