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信社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点击数: 时间:2014-11-05 作者:龙 来源:本站原创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秘密武器。如果商业秘密被侵害,企业就很可能在竞争中被挤垮。农信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也在这个日益竞争激烈的金融环境中茁壮成长起来,但是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农信社在这一领域亟待加强。

    一、农信社商业秘密涵盖的范围

目前尚无金融法规对银行业商业秘密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笔者认为,农信社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信息主要是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形成的独特资料和结算手段;二是经营信息主要有客户资料、交易记录、资产负债状况、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银行发展规划、经营策略、金融新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营销计划、管理技术、领导层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资料等方面的信息。总之,除目前中央银行和银监局提供的共享信息、数据及农信社公开信息外,其余涉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任何未公开资讯均属于农信社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优势作用

 (一)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优势

   有些东西,如客户资料、营销计划等,是不能通过知识产权法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获得法律保护的,而这些东西则可以适用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显然更具有广泛性。

 (二)期限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其它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可口可乐的配方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地域优势

   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

 (四)保密优势

   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

    三、农信社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一)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离不开合理的机构设置和高素质的人才。因而搞好农信社的组织建设就是要合理设置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的人才。根据农信社两级法人经营管理模式的现状,可以单独设立管理部门,在县级行(社)可以挂靠法律事务部门,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人员任职要求:具有法律和业务知识双重背景,即既要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还要对农信社如何管理知识产权有一定经验,还要熟悉农信社的各项业务。职责要明细化,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执行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负责收集、汇总和更新商业秘密保护清单;负责审定商业秘密事项;负责审核商业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复制申请;负责对外发放信息的保密性审查;负责审核商业秘密许可、转让事宜;协助处理商业秘密侵权事宜;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二)完善保密措施

    由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是判断商业秘密的重要标准之一,所以农信社应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保护措施。

    1、着重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领导是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引导者,员工则是贯彻实施的主体。保密的成功与否关键是要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首先,各级行(社)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现状中少数领导可能连什么是商业秘密心里都没有底,商业秘密的保护被忽视了。其次要采取各种方法对员工加强保密教育。如:会议教育;在行内部报刊、杂志上进行教育;对农信社内部各级保密人员、保密工作者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等。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农信社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管理、经营各个层面,明确、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全面保障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

     2、制作保密标识,分清保密等级。商业秘密标志是指标注在商业秘密载体上、表示所载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接触者起到告知、提示、警示之意的标识。这也是保守商业秘密、预防过失泄密、显示保密意图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加盖保密标识的资料要分清等级,可以设置为绝密、机密、秘密,并明确各等级接触人员。商业秘密标志虽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判定商业秘密的条件,但它符合一般保密常理和保密意图显见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确认方式包括:(1)加盖保密标识;(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行内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对办公电脑进行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务中广泛应用,农信社的临柜业务已经告别了手工记账,省联社也已实行了无纸化办公,这给农信社保密工作提出许多新问题,也给保护带来了很多阻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要特别注意。综合业务系统直接面对客户,要从软件、硬件、物理隔绝等方面防止黑客攻击,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传统的纸质文件可以储存在密室中,由专人负责,但是电子文件一旦放到网络上,无异于展现于公众面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除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外,在制度上还应该建立涉及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标识制度,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分级别上网等管理和利用制度,电子文件的拷贝与回收制度,以更好地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与保护。

    4、规范员工在上班区域上网等使用电脑行为并实施监控。现代办公离不开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是我们无法想象的。现在农信社使用的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而外网对于电脑高手眼中完全是暴露在公众之下的,不经意间的一个连接就触发了病毒,后果很严重。对于内网而言,也不是绝对的安全,使用不当就会给黑客、病毒以可乘之机。因此,笔者认为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增强他们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要关心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大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有归宿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将计算机保密管理列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强化保密责任。 

    5、培养自主研发的创新意识,防止由于自主研发力量薄弱可能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目前,农信社的业务或内部管理所需的软件大部分以外包的形式来做,由此就可能产生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所以通过合同有效地约定承包商的保密义务可以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合同应明确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完善员工的保密工作

    农信社员工的保密管理是农信社对于商业秘密管理采取保密措施的关键。因此,农信社在对于员工的管理方面必须要加强力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订立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专项保密合同。农信社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签订专项保密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应在人员招聘中向应聘人员说明,在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有关保密权利与义务,设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员工对农信社的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银行工作的义务等。

     2、商业秘密专项信息保密与竞业禁止合同。对关系重大的商业秘密信息,农信社除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外,还应当与有关掌握、接触、使用、管理该信息的涉密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就该信息特殊保护约定专项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应当体现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越具体,约束力就越强;越可操作,其合理性也就越强。除此之外,在保密合同中还应该有竞业禁止条款。

    现在是一个人力资源自由配置的时代,员工离职是很正常的事情,这就带来了竞业禁止的问题。竞业禁止具体到农信社业来说是指本行(社)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行(社)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员工在本行任职期间在本行(社)业务竞争单位兼职以及在离职后从事与本行(社)业务范围相同的事。但是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期间、对象、地域与工作范围的合理性以及补偿的问题。

    四、侵犯银行商业秘密的解决途径

    农信社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农信社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用人单位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仲裁法》向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过,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不法行为等情况,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农信社与职工(包括离职的)之间因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农信社商业秘密,侵犯信用社利益的,农信社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我国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信社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工商机关的处理周期短,可以快速制止侵权行为,而且不收费,成本低。但是,工商机关只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对侵权赔偿作裁定,只进行调解。不过,工商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处罚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农信社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值的注意的是2013年1月1日实施《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保全范围,更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被员工或者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农信社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得,农信社可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的保全 。行为保全制度的引入,为农信社提供了及时的诉讼保障手段全制。

  (四)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十分严重,就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三种诉讼程序,即公诉程序、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农信社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公诉。

    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农信社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农信社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作者单位:绥宁县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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